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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侦探取证:哪些情况下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日期:2024-11-11     作者:admin     阅读 235 +


哪些情况下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一、哪些情况下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婚姻存在无效之情形包括:

(一)重婚行为;

(二)涉及不适宜缔结婚姻的家庭成员关系(如直系血亲、或三代之内的旁系血亲等);

以及(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需年满22周岁,女性需年满20周岁)。

此外,婚姻亦存在可撤销之情况,具体为:

(一)遭受胁迫而缔结婚姻的一方,有权向当地法院申请撤销该段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二)当事人一方若身患严重疾病,应对在正式登记缔结婚姻之前将病情如实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向司法机关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

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

关执行。

涉及婚姻的认定与促成过程中,被赋予了诸多法律层面上的约束条件:例如禁止重婚,明确规定非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缔结婚姻关系,以及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男性需年满22周岁,女性则需要满足20周岁以上的法定结婚年龄要求)过早步入婚姻生活等。此外,与此同时,法律制度还对婚姻的撤销情况进行了详细规定:当存在受胁迫的一方时,其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而对于那些故意隐瞒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且在结婚前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当事人来说,倘若另一方未曾得知并同意这一事实,那么他们亦可以通过向上一级司法机构提请诉讼的方式来撤销这桩不幸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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